財團法人新北市為愛前行社會福利基金會 個資告知事項聲明
財團法人新北市為愛前行社會福利基金會
個資告知事項聲明
財團法人新北市為愛前行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均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
供個人資料予本會前,本會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閱:
一、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及用途
本會基於以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049 非營利組織業務、063非公務
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09 教
育或訓練行政、127 募款(包含公益勸募)、154 徵信、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
其他經營合於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以上依法務部特定目的項目編號排列)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本會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
1、C001 辨識個人者:如姓名、職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
2、C002 辨識財務者:如信用卡或匯款帳戶資訊。
3、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外國人)。
4、C011 個人描述:如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
(以上依法務部個人資料類別編號排列)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於本會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年限。
(3) 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
上述期間較長者為準。
2、地區:以下第 3 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外所在地。
3、對象:
(1) 本會(包括但不限於本會及所屬本會之董事、監事、職員、受僱人、代理人、志 工及
顧問)、本會關係組織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其職員、受僱人、代理人、顧問)、或與本
會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個人、組織或機構(含受本會委託提 供委外服
務之個人或機構或委託本會提供服務之個人、組織或機構)或顧問。
(2) 依法有調查權之政府機關及部會、包括但不限於各主管機關、機關授權之機構或組
織、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機構。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
限於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1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您可以透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會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您的個人資料。
2、請求製給您的個人資料之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3、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惟依法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您
請求為之。
5、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若您欲行使上述任一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請您來信向本會洽詢。
五、其他說明事項
1、您可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但您不提供或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誤時,本會可能無法提供
本聲明第一項有關之業務或服務予您及/或您的公司/機構。
2、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請您通知本會。
3、您聲明並保證所有提供予本會之個人資料均屬正確無誤。
本會保有修訂本「個資告知事項聲明」之權利,並將於網站或以公開揭露之管道公告揭露
相關訊息,修訂時亦同。
若您有相關問題,請來信向本會洽詢:Email:service@afl.org.tw
電話:0972-164442 楊小姐
| 附加檔案 | 大小 |
|---|---|
| 基金會-個資告知聲明20260422.pdf | 132.52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