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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護理人員法》

相關法規

《醫師法》

第12條之1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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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26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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