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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綜覽Pre ACP

第三條

名詞定義修正

34 字  ·  影片 1

聽孫效智教授講這條第3條

修法說明小錦囊

第三條修法主要是針對「名詞定義」做了一些調整,幫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法律中用到的詞語。

修法重點 §3-4改的是「意願人」這個詞的定義。

原本的寫法是:「意願人就是指已經用書面簽好預立醫療決定的人。」

這樣的定義可能讓人誤會,以為只有已經簽好預立醫療決定書的人才算是「意願人」。

但事實上,在法律的第九條中,我們也會把「還沒簽、但打算簽」的人叫做「意願人」。也就是說,只要有資格、準備簽預立醫療決定書的人,也應該被納入這個定義。

所以,為了讓用詞在整部法律中都一致,這次就把「意願人」改成:

「指以書面方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人,或有資格簽署此文件的人。」

這樣寫就比較準確,也比較貼近實務上的用法。

第二個要改的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這個詞的對象。

原本的第三條第六款定義中,寫的是:

「由病人與醫療人員及家人討論未來想接受的照護方式。」

但這樣會讓人以為只有已經生病的人才可以做這種諮商。

事實上,根據病主法的精神,即使是健康的人,也可以提前安排自己的醫療照護意願,所以做諮商的不一定是病人,也可以是健康的民眾。

因此,修法把這裡的「病人」改成「意願人」,讓所有有意願簽預立醫療決定的人都能納入。

條文怎麼改

紅字+底線=新增 灰字+劃線=刪除

第三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七、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修法說明

一、所稱「意願人」,包括符合本法所定資格、擬循本法所定程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人,不以業已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人為限(例如第九條第一項之意願人)。爰修正第四款文字,俾使文義相符。

二、民眾可能在健康時即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因此,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主體應不以「病人」為限。爰修正第六款規定,明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主體為「意願人」,以符「預立」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