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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簽等於把醫療問題丟給家人傷腦筋:當我們的人生進入最後階段時,如果意識不清或身受極大痛苦,涉及的醫療決擇十分困難,家人揹負著各種文化與社會壓力,可能無法按照病人的意思來決定,甚至可能會違逆本人意思,無限延長無義意的醫療與管灌餵食,時間拖久後,每個人身心俱疲,變成歹戲拖棚。由於家人放不了手,使病人無法實現善終的理想。
  2. 攸關生死的醫療選項可以自己明確決定:如果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AD),一方面家人可以完全了解病人本人對各種臨床狀況的態度與醫療決定,另方面醫療端也可以遵照病人的意願執行,比較不會發生為了替病末或臨終家人做重大醫療決定時,漫長的天人交戰,而且預立醫療決定(AD)以法定格式註記登載後,醫療機構及醫生都不得違反
  3. 事前預立才能從容完成四道人生:最困難的醫療決定,在自己和家人經過醫療端的詳細諮商後,做出明確的決定,家人一起面對生死問題,將更能夠以感恩的心面對彼此,進而互相道謝、道愛、道歉,在人生最後一哩路時,不必耗費心神揣摩彼此意願,醫療方面就依預立醫療決定(AD)進行,家人可以好好的慎重道別。
  1. 預立醫療決定(AD)一定要由本人親自簽署才具有效力。這是我們為家人預備的一份「愛的禮物」,在保障我們自主意願的同時,更要預防家人身心受苦,因此我們的意願一定要自己表達、自己作主,並和家人充份溝通,這也是對自我生命負責任的展現。
  2. 若我們感到擔心和疑慮,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尋求專業醫療人員的解說與建議,家人共同參與這個過程,可以互相分享與瞭解彼此的想法。不過,最終的醫療決定,我們不應讓家人來承擔,唯有自己作主,才能在人生最後一哩路時,留給自己與家人完整道別的時光,醫療方面就依照預立醫療決定(AD)執行,圓滿生死兩相安的心願。
  1. 不用擔心,若沒有二親等家屬,只要由意願人本人出具一份書面說明,提出二親等家屬無法出席或無法參與的事由就可以了。
  2. 基於本法期望促進家庭的溝通與和諧,希望每個人做出重大決定前,都能與家人坦承對話,並邀請二親等家屬陪同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讓自己與家人之間得以充分溝通理解。
  1. 當然不會。當發生醫療狀況送醫時,醫院或醫師依法有履行急救義務,而且不得無故拖延,醫生不急救反而違法。
  2.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後,必須經過至少兩位專科醫師、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確認符合法定五款「特定臨床條件」方可執行,換言之,有病仍要治病,只是當符合五款臨床條件時,需尊重並依病人本人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AD)進行。
  3. 預立醫療決定(AD)提供病人充分自主,所以可以針對五種臨床條件的各種醫療處置,決定實施或不實施的內容,以及實施的期間長短,不必擔心簽了預立醫療決定(AD)後會被放棄急救。
  1. 自己的主場自己顧:以往病人走到疾病末期或臨終時,一方面遭到極大痛苦,另方面則可能已無意識,其醫療處置只能任人擺佈,甚至是任人宰割,自己完全沒有話語權,現在藉著預立醫療決定(AD)可以拿回主動權,自己的醫療自己決定,拒絕無義意醫療、拒絕延病、要求自然善終,只有自己先做好決定,依法註記登載,所有人才能明確了解我的決定,發生問題時也才能尊重我的意願。
  2. 避免家人煩惱痛苦:替家人或親友決定攸關生死的醫療問題是極其痛苦的,而且社會文化文也有一定的壓力,這種在壓力下的決定,往往違背病人本人的意願,最後導致死者無法安寧善終,生者遺憾懊悔自己早該放手。
  3. 從容完成四道人生:在人生最後一哩路時,不必耗費心神揣摩彼此意願,醫療方面就依預立醫療決定(AD)進行,家人可以好好的慎重道別。

Q6 我的家人反對該怎麼辦? keyboard_arrow_down

本法以病人本人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為保障核心,所以應該優先尊重病人對自身醫療選項的決定,關係人或家人親友之決定權亦以不牴觸病人本人意願為前提。不過本法的旨意在於促進溝通及和諧,所以家人間應坦誠對話,藉由召開家庭會議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接受專業諮商,深入瞭解相關問題,以同理心加強溝通。如果溝通無效,本人仍然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一旦發生法定五種臨床狀況時,醫療端必須尊重本人的意願,按照預立醫療決定(AD)進行相關處置。

  1. 準備個人身分證件、攜帶二親等家屬(至少一位),先到醫療機構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醫師會跟我們說明預立醫療決定(AD)當中各個醫療選項的意義、對我們的保障,以及如何填寫。若有醫療委任代理人,也務必陪同參與諮商會議。
  2. 做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後才能簽預立醫療決定(AD),簽署的時候需要兩位見證人,並經過醫院核章才算完成,簽署的內容將會註記在我們的健保卡上,好讓每個醫護人員都能清楚瞭解。
  1. 需要,因為「預立醫療決定(AD)」保障的範圍與「安寧意願書」不同,而且更廣。安寧意願書保障的是末期病人在臨終階段,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及無治癒效果的維生醫療,而預立醫療決定(AD)不只保障末期病人,更擴大保障到符合五種臨床條件的病人,可以拒絕的醫療措施也擴大至人工營養、輸血、抗生素、管灌餵食等,適用範圍比安寧意願書更廣。
  2.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之前,需先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與家人、醫護人員共同釐清與溝通自主意願,以及想要的善終醫療選項、生活品質等想法,這個過程比起安寧意願書簽訂的過程,更為細緻嚴謹。因此,簽好預立醫療決定(AD),才能保障自己的善終心願,也預防家人與親友承受生死攸關的醫療抉擇而煩惱痛苦。

Q9 病主法是不是安樂死? keyboard_arrow_down

  1. 絕對不是安樂死。安樂死是由醫師或第三者為我們打一針結束生命,《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在我們的疾病狀況符合特定臨床條件時,可以拒絕特定的醫療措施,能夠以舒適、寧靜的方式圓滿善終。
  2. 《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我們特殊拒絕醫療的權利,藉由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我們有權選擇並決定自己想要接受或拒絕哪些醫療救治,讓生命回歸「自然關機」的過程,這跟安樂死、以人工方式「加速終結」生命,是截然不同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