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孫效智教授講這條第15條
修法說明小錦囊
| 項目 | 說明 |
|---|---|
| 原條文 |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
| 修正條文 |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透過醫囑執行其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
| 修法重點 | 將「於開始執行」修改為「透過醫囑執行」,明確指出醫療團隊是透過醫囑來執行病人意願,更貼近醫療實務語言與流程。 |
| 修法原因/說明 | 醫師實際執行的是醫囑,而不是直接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將「醫囑」納入條文,使規範邏輯與臨床一致。 |
| 一圖看懂 | 步驟1: 病人訂立預立醫療決定 步驟2: 醫療團隊準備執行 步驟3: 醫師透過醫囑來執行,執行前再次確認 步驟4: 醫囑成立 步驟5: 實際醫療處置 |
條文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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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透過醫囑執行其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修法說明
醫療機構或醫師欲尊重病人之預立醫療決定時,實務上係由醫師開具醫囑執行醫療處置,而非直接執行病人之預立醫療決定,爰修正本條部分文字以符合臨床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