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孫效智教授講這條第8條
修法說明小錦囊
修法重點 §8-1把「完全行為能力人」改為「具行為能力之人」
以前條文寫「完全行為能力」,但這個用詞在實務上容易搞混。
現在直接使用《民法》裡的文字:「具行為能力之人」。
這樣一來更一致
簡單說:只要你是成年人、具備行為能力,就可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
修法重點 §8-2刪掉「全部或一部」,改用「意願」——避免誤解!
以前的問題是什麼
條文寫「全部或一部」,讓人誤以為可以逐項選擇個別醫療處置,例如:
- 我只不要插管,但要鼻胃管
- 我拒絕洗腎,但願意打抗生素
這在實務上會產生三大問題:
- 與法定格式不合:不能自己加註一堆細節
- 無法符合治療邏輯:不要氣切,但要鼻胃管。這可能就是像「不要氧氣,但要吃的」的感受?
- 醫療選項動態變化太快:事後也不易依據執行
不再細分「全部或一部」,避免誤解與執行困難,也讓預立醫療決定更具操作性。
總結,這次修法讓我們更清楚地知道:
- 「你可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只要你具備行為能力。
- 保留醫療彈性,避免誤導或衍生錯誤執行,更聚焦於「LST或ANH」的整體意願,而非逐項選擇
- 「醫師在臨床會根據實際情況,再做個別說明與同意程序」。
條文怎麼改
紅字+底線=新增 灰字+劃線=刪除
第八條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意願。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說明
一、配合第十條第一項於109年12月29日之修正,刪除第一項「完全」二字,回歸民法行為能力之用語。
二、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本意,係指意願人可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artificial nutrition and hydration, ANH)之「全部」(亦即同時接受LST與ANH,或同時拒絕LST與ANH)或「一部」(亦即只接受LST但拒絕ANH,或只拒絕LST但接受ANH)。
三、然「全部或一部」之用語易生誤解,使人以為意願人得就LST或ANH之個別醫療選項或營養供給方式進行選擇。然個別選項於醫療過程中隨病情發展具高度動態性,應循本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個別之告知同意,無須亦難以於事先簽署之預立醫療決定中進行預測與選擇。
四、爰修正第二項,刪除「全部或一部」文字,以避免實務執行上之爭議。代替以「意願」一詞,指對LST或ANH整體之接受或拒絕。